倉儲合同,又稱倉儲保管合同,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,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。倉儲業是專為他人儲藏、保管貨物的商業營業活動,是現代化大生產和國際、國內商品貨物的流轉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。
倉儲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:
(1)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。為約束倉儲合同雙方的行為,更好地維護雙方利益,法律規定倉儲合同自雙方達成合意時起就成立,而不需以存儲貨物的實際交付。因此,<合同法>第382條規定:倉儲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。
(2)保管人必須是擁有倉儲設備并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。根據1985年9月25日國務院批準的(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)第3條的規定,保管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,依法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法人。
(3)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。由于倉儲業是一種商業營業活動,因此,倉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,保管人提供倉儲服務,存貨人給付報酬和其他費用。這與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,因為保管合同既可有償、也可無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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